bāngxiàn

邦宪


拼音bāng xiàn
注音ㄅㄤ ㄒ一ㄢˋ

繁体邦憲

词语解释

邦宪[ bāng xiàn ]

⒈  《诗·小雅·六月》:“文武吉甫,万邦为宪。”毛传:“宪,法也。”后因以“邦宪”指国家大法。

⒉  借指执法官,如御史大夫,刑部尚书、侍郎等。

引证解释

⒈  后因以“邦宪”指国家大法。

《诗·小雅·六月》:“文武吉甫,万邦为宪。”
毛 传:“宪,法也。”
唐 韩愈 《顺宗实录一》:“宜加贬黜,用申邦宪。”
宋 曾巩 《张颉知均州制》:“内不能统齐士吏,外不能绥靖华夷,致兹绎骚,自干邦宪。”
清 严允肇 《送宋荔裳按察四川》诗:“大夫秉邦宪,兢兢志靡他。”

⒉  借指执法官,如御史大夫,刑部尚书、侍郎等。

唐 韩愈 《为裴相公让官表》:“既领臺纲,又毗邦宪。”
马其昶 校注:“陈景云 曰:元和 十年, 晋公 以中丞兼刑部侍郎,故曰又毗邦宪,非别除也。”
唐 韩愈 《祭马仆射文》:“公兼邦宪,以副经纪。”
旧注:“十二年,以摠兼御史大夫,充 淮西 行营诸军宣慰使。”